警司鄭保恩隱瞞自己的債項,向多間財務機構騙取合共114萬元貸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48歲的鄭保恩被裁定6項罪名成立,包括5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以及1項企圖欺詐。
同案兩名被告為鄭嘉翹(26歲)及徐寶森(35歲),今天各被裁定提供虛假資料罪名成立。
裁判官葉佐文押後至本月21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期間,鄭保恩分別向日本信用保証財務、大新銀行及永亨信用財務騙取5筆合共99萬元的私人貸款。
鄭保恩在該等私人貸款申請中,就其真實及詳盡的財務負債作失實陳述,即沒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財務機構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貸款。
2001年7月,鄭保恩以相類的欺騙手段,誘使新鴻基財務批出15萬元私人貸款。
2000年7月及10月,鄭嘉翹及徐寶森各向永亨申請18萬元的私人貸款。在有關申請中,鄭嘉翹及徐寶森就其僱用記錄提供虛假資料。
鄭保恩在兩人的私人貸款申請中作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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