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讓律師加入訟辯行列,以增加出庭代訟人的人數,但其前提是,不會令大律師的業務承受難以接受的風險。
工作小組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任主席,以考慮目前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應否擴大,以及如應擴大,則考慮應如何訂定機制,賦予律師擴大的出庭發言權。
香港的法律專業是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其主要分別,在於大律師專職負責訟辯工作,在香港任何法庭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但律師則不然。
不過,律師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在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的內庭聆訊中,均享有出庭發言權。
贊成與反對擴大律師出庭發言權的論據,爭辯已有多年。大致而言,支持擴大出庭發言權的論據是,可令長於訟辯的律師人數增加,從而減輕訴訟費用,也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
反對擴大出庭發言權的論據,則是這樣對大律師行業的存在造成威脅,並降低庭上訟辯的整體水平。
工作小組表示,進行研究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無疑是唯一的考慮準則。為了符合公眾利益,庭上訟辯必須是高水平的,而增加有能力達到這個水平的出庭代訟人的人數,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要做到這點,便應讓可能對訟辯富天份且具興趣的律師加入訟辯行列,以增加出庭代訟人的人數,但前提是不會令大律師行業在維持業務方面,承受難以接受的風險。
工作小組指出,以此為前提,是因為公眾要求高水平的庭上訟辯,而大律師行業作為滿足此要求的主要途徑,對香港貢獻良多。因此,必須維持強大的大律師行業。
律師出庭發言權諮詢文件已上載這裡。市民可於8月31日或以前,把意見郵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2樓228室工作小組秘書、傳真至2524 6438,或電郵至secretary_wposroa@judiciary.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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