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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3日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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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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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修訂《婚姻條例》的條文今天起實施,授權婚姻登記官委任婚姻監禮人。

 

     修訂條例容許結婚人士在婚姻登記處,或特許禮拜場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以及在任何時間,在婚姻監禮人前舉行婚禮。

 

     當局稍後將接受希望成為婚姻監禮人的人士的申請,預計本年第2季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

 

     入境事務處表示,婚姻修訂條例實施後,婚姻登記官將發出《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就婚姻監禮人的專業操守提供實務指引。

 

     當該實務守則在本月較後時間刊登憲報後,登記官將接受希望成為婚姻監禮人的人士的申請。

 

     屆時,當局將在部分本地報章及入境事務處網頁刊登公告,公布接受申請的消息。

 

     在這期間結婚的人士,須繼續沿用現行安排,在婚姻登記處或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待首批婚姻監禮人在本年第2季獲委任後,結婚的人士,包括那些已在婚姻登記處,或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人士,均可聘用婚姻監禮人主持結婚儀式。

 

    《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規例》由3月14日起實施,為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上訴委會員的運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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