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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天(8月11日)表示,制訂「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細節時,完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各項條文;計劃是建基於同意,完全與法例相符。
當局強調,充分了解有關條例的各項原則;在設計該計劃時,一直與律政司緊密工作,並恪守「自願性質」及「保密性」這兩項重要原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昨天就該計劃提出多項關注,並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授權家長╱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士給予「同意」的決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4 AA條,該條文訂明必須取得未成年人士及其家長的同意,才可由執法人員收集尿液樣本。
政府回應時表示,學生即使在參與該「試行計劃」而被隨機抽中驗毒,仍然可以拒絕提供尿液樣本,當中並不存在只依賴其家長的同意,或違背該學生的意願,強迫提供樣本。
當局指出,《危險藥物條例》第54 AA條適用於執法程序;而設計「試行計劃」的目的是協助青年人,並不是檢控被發現吸毒的學生。
政府將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共同努力,隨籌劃該計劃內容更具備,為其提供所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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