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今天(1月21日)裁定,不予延長2008年1月10日發出的禁止有關被告進行無牌廣播的禁制令。至於早前已展開的藐視法庭罪的法律程序將繼續進行。
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判案書內容;並重申,是基於公眾利益而申請禁制令。
夏正民在判案書指出,《電訊條例》確立了公共權利,就是妥善管理廣播頻譜,以維護公眾安全和福祉,而律政司司長便是這項公共權利的守護者;有關的被告也完全接受廣播頻譜必須以合理和有序的方式規管。
判案書同時指出,假如證明被告人中,有任何人曾違反2008年1月10日的禁制令,該等人士便須為此負上責任;並表示,除非香港的司法制度獲得維護,否則法庭便無從給予正正是該等被告人向法庭尋求的保護。
至於就裁判官有關違憲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律政司現已展開相關程序,並正加快進行。
在等候上訴期間,《電訊條例》第8及23條,以及該條例訂明的其他相關條文仍然有效,有關罪行可按刑事程序進行檢控;電訊管理局繼續按照該條例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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