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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1日

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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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發還時代廣場檢走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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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

     警方在徵詢法律意見,並與有關主辦者達成協議後,發還於上周末在時代廣場公眾地方檢走的人像及雕塑。

 

     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曾艷霜今天(6月1日)向傳媒表示,警方是以合法、合理及合情的原則處理有關物品。

 

     她指出,食物環境�生署人員上周末察悉有主辦者擬在時代廣場公眾地方擺放展品,遂向主辦者查詢物品擺放目的,並獲告知有關物品是用作展覽,但沒有申領牌照。

 

     食環署人員多番警告並要求主辦者收拾物品離開,但主辦者沒有理會,署方於是向主辦者提出檢控。

 

     由於主辦者拒絕收拾物品離開,警方亦向主辦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停止干犯法例,但對方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採取拘捕行動,並移走有關物品。

 

     曾艷霜表示,當天檢走的物品,包括高4.5米的銅色人像、高2.2米的白色人像,以及高2.3米的浮雕。

 

     她表示,警方理解有關主辦者迫切需要領回該批物品,在6月4日晚上於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悼念晚會中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已同意在維園騰出空間,擺放該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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