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周五(4月30日)刊憲,5月12日提交立法會。修例旨在進一步打擊酒後駕駛及其他不當駕駛行為。
修訂引入3級遞進刑罰制度,即酒精比例超標愈高,停牌期愈長;以及在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中,把嚴重酒精超標,即酒精比例為法定限度3倍或以上,定為加刑情況。
條例草案建議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對在路上危險駕駛汽車並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司機,施加較重的刑罰。
當局建議加入條文,訂定司機如再次被裁定干犯嚴重的駕駛罪行,法庭須指示停牌期在監禁期結束後才執行,除非法庭認為兩者適合同期執行,以提高阻嚇力。
自去年2月9日實施多項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以來,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減少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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