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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30日
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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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引進入職心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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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今天(3月30日)公布,4月1日起,見習督察及警員申請人,須於參加最後遴選面試前參與入職心理評估。

 

     考生須完成3份以紙筆形式作答的問卷,合共需時約3小時。評估結果沒有合格或不合格之分;心理評估並不會用作直接選取或淘汰考生,僅作參考之用。

 

     心理評估透過向最後面試委員會提供有關投考者的認知能力、情緒韌力及性格特點等額外資料。

 

     最後面試委員會仍會繼續以考生在遴選程序中所顯示的各項才能,如領導潛能、溝通技巧、判斷力、推動力及常識等,來決定考生是否適合擔任警務工作。

 

     由於評估結果會隨著時間因個人發展上的轉變,或其他改變而有所不同,故此有關結果只會在測試後12個月內有效。透過該心理評估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會於完成遴選考核12個月後銷毀。

 

     心理評估會於警察總部入職心理評估考核中心舉行,估計每年約3,000名督察及警員職位投考者參加。

 

     預計第1批曾參加心理評估的取錄者會7月5日進入警察學院受訓,學警結業日期為2011年1月8日,見習督察結業日期則為2011年3月12日。

 

     警隊將定期檢討心理評估及有關機制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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