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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為先: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左)表示,調解可節省時間和訟費,愈來愈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方法,甚至是更可取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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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為調解服務的未來路向,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從而推動在商業糾紛及社區層面,更有效及廣泛地應用調解服務。
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領導的跨界別調解工作小組,今天(2月8日)發表報吿,建議制訂《調解條例》,並考慮成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但毋須設立法定機制,強制執行透過調解而達致的和解協議。
小組相信,現階段司法機構不應提供調解服務,也不應引入法院強制轉介調解;而應在日後徴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後再研究。
調解糾紛更為可取
黃仁龍指出,傳統訴訟涉及的時間、訟費、激烈爭辯,以及難以預知的結果,令人質疑現行糾紛解決程序,是否能夠滿足對公義和效率的需要;調解愈來愈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方法,甚至是更可取的方法。
工作小組建議制訂獨立的《調解條例》,為調解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擬議的條文,應訂明其目標及基本原則,闡明「調解」及「調解員」等關鍵術語;並加入保密和特權規則,列明例外情況,以及違反保密和特權規則的制裁。
報告認為,毋須在擬議的調解條例中,訂立法定機制,如有需要,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情況與執行合約相同;並支持當局向願意參與調解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提供調解方面的法律援助。
調解納入必修課程
小組相信,現階段司法機構不應提供調解服務,亦不應引入法院強制轉介調解的做法;應在日後徴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後再研究。
至於成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的建議,小組認為可取,而且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使評審標準一致,也可向市民灌輸有關調解員和調解服務的知識,建立市民對調解服務的信心,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
小組鼓勵各大學考慮加強調解的教育工作,並在日後研究把調解納入法律學院的必修課程;並建議考慮在中小學引入調解教育及擴大朋輩調解計劃。
諮詢期至5月8日,相關意見請送交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樓,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詹少弘,也可以電郵或傳真(2869 0720)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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