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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2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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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設性罪行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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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

認真研究: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右)表示,繼續研究如何加強規管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

*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2月2日)發表《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建議設立行政機制,讓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可查核僱員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

 

     建議機制適用於現有僱員和準僱員,分階段實施,初期只涵蓋準僱員;有關查核只可披露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

 

     保安局歡迎法改會提出的建議,在研究設立有關機制時,會小心平衡各項相關的考慮,一方面須保護兒童免受侵犯,並須顧及曾犯事者的私隱及其更生的需要。

 

毋須經過立法程序

 

     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建議的臨時措施,可透過行政方式迅速實施,毋須經過立法程序。在未有立法的情況下,不可強制僱主執行查核,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本人提出。

 

     法改會不贊同引入可供公眾查閱的性罪犯名冊,建議透過警方的刑事定罪紀錄,篩選求職者。

 

     報告指出,可修訂現行由警方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機制,以便查核。查核由求職者本人提出,需要取得其同意,才可向準僱主披露查核結果。「清白」的查核結果不會以書面方式記錄,而是以口頭方式通知求職者或其僱主。

 

不披露失時效紀錄

 

     至於有法定條文規定的某些專業或工種,如某人有定罪紀錄,便構成理由而可拒絕為該人註冊或核准他在該專業工作,在這情況下,可進行查核。

 

     例如: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校董和教員、《幼兒服務條例》下的幼兒托管人,以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註冊的社工等相關條文。

 

     建議的查核機制,不會披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委員會繼續研究應否引入全面的法律機制,加強規管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以及避免在進行這類查核時,無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隱權及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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