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宣布,調解資訊中心1月4日啟用,而調解實務指示則由1月1日起實施。法院在推行積極案件管理時,在合適的情況下,鼓勵訴訟各方採用另類排解程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今天(12月29日)表示,實務指示適用於大部分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藉令狀而開展的民事法律程序。
在訴訟各方均由律師代表的案件中,任何一方如果有意嘗試調解,應存檔「調解證明書」,並把「調解通知書」送達予爭議中的另一方,以及將通知書的文本送交法院存檔。
另一方則應以「調解回覆書」作出回應,並把回覆書的文本送交法院存檔。
雙方應嘗試在「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提出的建議,取得共識。如未能達成共識,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解決彼此就調解建議的分歧。
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法庭可在適當的時候,邀請各方嘗試調解。訴訟各方可在彼此同意之下,與專業團體聯絡或委任獲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法庭可把有關的法律程序臨時擱置,以便各方進行調解。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決定訟費時,訴訟一方是否不合理地拒絕嘗試調解,可成為法庭考慮的相關情況之一。
調解資訊中心2010年1月4日啟用,處理與法庭有關的調解服務的查詢,和安排調解講座;中心會播放相關短片及派發小冊子,並設有資源角及電腦設備。
該中心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1樓LG104室,查詢可透過電郵或致電2825 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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