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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30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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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酌情接納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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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賦予法庭酌情權,在信納「有必要」和「可靠」的情況下,接納傳聞證據。

 

     法改會今天(11月30日)發表報告書,指現有的傳聞證據規則,過於嚴格和欠缺彈性,或導致一些按日常生活標準被視為準確和可靠的證據遭豁除。

 

     報告建議,雖然非相關且不可靠的傳聞證據應予豁除,但如有必要,則相關和可靠的傳聞證據,應以可理解和有原則的方式接納為證據。

 

應給予更大空間

 

     一般而言,現時反對接納傳聞證據的規則應予保留,但應給予更大的空間,在特定情況下,接納傳聞證據。

 

     報告建議,傳聞證據如屬於現有法定例外規定的範圍之內、會被保留的普通法例外規定的範圍之內、案中各方同意;或法庭信納「有必要」接納傳聞證據和信納傳聞證據「可靠」,應予以接納。

 

     接納傳聞證據只在某些指定情況下才屬「有必要」,例如聲述者已死亡、未能尋獲聲述者或聲述者以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為由而拒絕作證。

 

須符必要性條件

 

     申請在酌情決定權之下接納傳聞證據的一方,必須證明已符合必要性的條件:如由控方提出申請,須達至「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如由辯方提出申請,舉證標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在決定傳聞證據是否「可靠」而可獲接納時,法庭必須考慮所有與陳述的表面可靠性相關的情況,包括陳述的性質和內容、陳述是在什麼情況下作出,以及多項與聲述者誠實與否相關的因素。

 

     除非傳聞證據的證據價值大於傳聞證據所造成的損害,否則傳聞證據不會獲得接納。

 

加強被控人保障

 

     為了加強對被控人的保障,法改會建議,主審法官如在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傳聞證據的性質,以及傳聞證據對於指控被控人的案的重要性後,認為定罪並不穩妥,有權在控方的案完結之後的任何時間,指示作出被控人無罪的裁決。

 

     法改會也因應傳聞證據的其他狀況提出建議,包括是否可接納銀行、業務及電腦紀錄以及證人以前所作陳述為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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