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目前無計劃為區域法院的刑事審訊引入陪審團制度。以區域法院現時每年審理的案件數目計,引入該制度對資源的影響和對陪審員人數的需求十分巨大。
黃仁龍今天(11月11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吳靄儀的提問時表示,根據現行制度,被告人在區域法院由1名法官單獨審訊,同樣可確保公平審訊。
《基本法》第81條及86條分別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及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
黃仁龍表示,區域法院以中文審理的刑事案件數目,近年持續增加,由2007年的219宗,增至今年首9個月共316宗;但原訟法庭卻沒有相若的增幅。
自2007年以來,操華語而能出任陪審員的巿民人數增加,並沒有使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以中文審訊的案件數目增加。因此,若在區域法院引入有陪審團的審訊,不大可能促使區域法院增加使用中文。
他指出,假如區域法院引入陪審團制度,而每年審理的案件不少於現水平,對資源的影響和對陪審員人數的需求,將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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