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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8日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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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住未補價居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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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

     首次有租客因租住的居屋尚未繳付補價,觸犯《房屋條例》,遭房屋署檢控。觀塘裁判法院分別判罰業主及租客6,000元及5,000元。房屋署提醒市民如明知居屋單位尚未繳付補價而租住,可能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

 

     案中業主1998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1單位。該業主在未取得房屋委員會批准及未繳付補價前,2007年10月起與租客簽訂租約,月租6,500元,為期兩年。租客明確知悉業主並未繳付補價。觀塘裁判法院11月3日分別判罰業主及租客6,000元及5,000元。

 

     房屋署今天(11月8日)表示,凡已繳付補價的居屋業主均會獲發信件確認,有興趣租住者應要求查看;如明知單位尚未繳付補價而租住,可能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50萬元及入獄1年,有關租約亦告無效。

 

     除此案外,今年至今已有8宗個案,共10名居屋業主及1名買家因為違反條例而被法庭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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