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091105tc08002
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
2009年11月5日
*
*
法律
*
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機制
*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
強化機制:法律改革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建議引入多方訴訟的機制,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香港引入多方訴訟的機制,從而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提供有效、清晰和實際可行的訴訟機制;並建議首先在高等法院引入,並最少在5年後,才引入區域法院。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今天(11月5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多方訴訟的機制,但由於集體訴訟機制可能不當地鼓勵人們提起法律訴訟,為了篩除明顯不適合的案件,集體訴訟須獲法庭核證。

 

原訟法庭首先引入

 

     委員會建議,集體訴訟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即當案件獲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後,有關集體的成員便自動受到該項訴訟約束,但如任何成員在法庭命令所限定的時間內選擇退出,則不在此限。

 

     如集體訴訟程序涉及來自香港以外的當事人,則應預設為「選擇加入」模式,即除非某人主動採取步驟加入集體訴訟,否則不獲納入該訴訟中成為當事人,並賦予法庭酌情權採用「選擇退出」程序。

 

     採用集體訴訟機制的最常見情況,是當某人的行為對很多人造成不利影響,但每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都不足以令各自提起訴訟符合經濟原則,例如消費者案件、保險案件、人身傷害案件等。

 

     委員會建議,新機制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引入,並最少在5年後,才引入區域法院,屆時應賦權區域法院法官轉介複雜的案件予高等法院審訊。

 

長遠設立訴訟基金

  

     委員會考慮到如果沒有機制讓財力有限的原告人得以提起訴訟,則普遍認為集體訴訟機制的成效非常小。

 

     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表示,短期而言,集體訴訟機制應只在已設有訴訟出資機制的界別中實施,長遠而言,宜設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

 

     諮詢文件的其他建議,包括:集體訴訟機制是否適用於香港的公法訴訟案件、應否及如何制訂防止法庭程序被濫用的保障措施,以及如何籌措資金讓財力有限的原告人得以提起法律程序。

 

     諮詢期至2010年2月4日止。諮詢文件已上載這裡,並放置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備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