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完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而且建基於同意,完全與法例相符。當局設計該計劃時,一直與律政司緊密工作,並恪守「自願性質」及「保密性」這兩項重要原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昨天(8月10日)對該計劃提出多項關注,並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授權家長或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士給予「同意」的決定。
私隱專員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4 AA條,指出必須取得未成年人士及其家長的同意,才可由執法人員收集尿液樣本。
然而,該條例適用於執法程序,而「試行計劃」則旨在協助青年人,並不是檢控被發現吸毒的學生。
根據「試行計劃」,即使學生被隨機抽中驗毒,仍然可以拒絕提供尿液樣本,因此,並不存在只依賴其家長的同意,或違背該學生的意願,強迫提供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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