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今天(4月24日)裁定,觀塘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成員范柱堅,與另一名法團成員收受40,000元賄款,罪名成立,判入獄6個月;並須向法團歸還20,000元。
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2006年接獲屋宇署發出的修葺通知。2007年2月2日,將約500萬元的修葺工程合約判予總承建商。
范柱堅與法團成員馬應時,在工程進行期間認識總承建商。
法團2007年4月4日發放首期工程付款40萬元予總承建商,但總承建商在有關付款發放前致電馬應時。
在其後會面中,總承建商給予40,000元予馬應時,范柱堅翌日從馬應時接受兩萬元;范柱堅當時知悉,總承建商提供的賄款是與瑞寧樓修葺工程有關。
馬應時早前承認控罪,被判須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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