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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30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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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修訂四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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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構宣布,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今年4月2日,開始實施《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

 

     生效日期的公告,連同《2009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及《2009年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規則》今天(1月30日)刊憲,2月4日提交立法會。

 

    《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及7項附屬法例下有關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法例修訂,分別在2008年1月及7月由立法會制訂。

 

    《2009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及《2009年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規則》是相應法例修訂,以依循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下,已獲立法會通過及制訂的新《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內的若干訟費評定及費用項目。

 

     司法機構表示,4月2日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機構堅定不移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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