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中有關董事或合夥人「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事法律責任條文,以及針對規避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而新增的民事法律責任條文,今天(7月11日)生效。
根據新條文,如機構觸犯有關管有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電視電影或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的侵權複製品作業務用途的罪行,其董事或合夥人可能須負上刑責。
知識產權署已印製《有關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的指引》,協助機構更妥善地管理版權資產,以及防止不慎作出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去年10月並推出免費的軟件資產管理諮詢計劃,協助商界更妥善地管理軟件資產和遵守有關條文。
針對規避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而新增的民事法律責任條文,當局制訂了《建議就規避科技措施的作為提供額外豁免的建議者須知》,以便有關人士向政府提交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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