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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6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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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與斯里蘭卡簽刑事互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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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da Gamalath與李少光
加強合作:斯里蘭卡司法及法律改革部長秘書Suhada Gamalath(左)與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右),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後交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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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斯里蘭卡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涵蓋範圍包括: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送達文件、取得陳述和證據、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就有關的人親自出席提供協助給予便利、安排暫時移交某被羈押的人以提供協助、提供資料、文件、物件和紀錄等。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與斯里蘭卡司法及法律改革部長秘書Suhada Gamalath,今天(6月16日)代表兩地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

 

     該協定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25份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並載有同類型國際協定的所有重要條款及保障。

 

     協定涵蓋的協助,包括: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送達文件、從有關的人取得陳述和證據、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就有關的人親自出席提供協助給予便利、安排暫時移交某被羈押的人以提供協助、提供資料、文件、物件和紀錄。

 

     其他項目包括:追查、限制、充公和沒收犯罪活動的得益和工具、交付財產,包括復還財產及借出證物,及提供符合協定的目的且不抵觸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協助。

 

     該協定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的日期起計30天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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