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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6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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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前職員詐騙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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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

     港台前助理節目主任曾月娥,因詐騙港台逾116,000元撰稿服務費,今天(6月6日)被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緩刑兩年。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出,被告所犯的欺詐罪行嚴重;並批評港台沒有嚴格監管如何使用有關表格申領費用。

 

     港台重申,十分重視內部運作和監管,並會認真跟進法庭的判決。

 

     42歲的曾月娥,較早時被裁定14項欺詐罪名成立,另外6項相類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案發時是港台戲劇組的助理節目主任,負責戲劇製作,其職責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關工作申領服務費。

 

     被告在1999年8月至2002年3月期間,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義,向港台呈交14份申領表格,虛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兩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務。

 

     港台相信有關申領表格上的資料為正確,遂向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分別支付合共44,000元及72,200元。其實,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從未向港台提供有關服務。

 

     港台表示,十分重視內部運作和監管,自2002年以來,對工作酬金支付系統(簡稱9A表格)已作重大修訂,全面改善服務提供者的工作紀錄及支付酬金的程序,加強監管。

 

     港台2002年更成立內部審計小組,完善各項監管程序,並進行定期審核,確保工作紀錄及支付酬金系統,運作完善,杜絕漏洞。

 

     在2003年,各節目製作部門成立中央行政組,負責統一處理服務提供者的聘用、紀錄及付款安排。

 

     港台重申,不容許任何違規違法行為;並會研究審訊紀錄及調查懷疑違規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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