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4月23日)裁定,前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林永康,作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以及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逾12萬元海外膳宿津貼等4項罪名成立。
法官李瀚良指出,被告的行為,明顯地濫用公帑和嚴重行為不當。案件押後至5月15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准以10萬元保釋,不准離開香港及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60歲的林永康,被裁定4項罪名成立,即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以及3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
林永康2005年署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期間,故意及意圖不誠實地申領3次由香港前往澳洲墨爾本的來回機票的開支,以及全部海外膳宿津貼。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規定,職員如到海外公幹,可以申領海外膳宿津貼以支付住宿、膳食及其他費用。若職員在公幹期間不住酒店,而是居於自己居所,或由朋友或親屬安排的地方,則可申領60%的津貼。
林永康2002年7月獲當時的澳洲維多利亞省私隱事務專員邀請,出任該機構委員會的成員。
當時在任的私隱專員批准被告接受邀請,但指示林永康若出席委員會在澳洲墨爾本的會議,必須配合自己的假期。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不會支付有關的機票開支。
林永康自2005年1月12日開始署任私隱專員後,改變有關決定。在2005年2月18日至7月10日期間,先後3次前往澳洲墨爾本出席委員會會議,並不誠實地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領共89,326元的機票開支。
在該3次公幹時,被告住在其位於墨爾本的居所,卻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領全部海外膳宿津貼,共1,572澳元。
林永康在出發前往其中1次會議前,已明知該次會議已改期,而新的會議日期,他是不能參與的,但仍然選擇如期前往澳洲。
在2001年8月11日至2003年10月20日,林永康曾3次往墨爾本公幹;並申請全部海外膳宿津貼,共4,288澳元。
雖然被告在上述公幹期間是住在自己在墨爾本的居所,卻沒有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退回部分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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