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裁定,成報在2006年10月至去年1月和去年4月至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罪名成立。
被告承認24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20,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5,000元,合共被罰款135,000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今天(4月1日)表示,成報被控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7A(8)條,在2006年10月至去年1月和去年4月至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
被告承認24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20,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5,000元,合共被罰款135,000元。
積金局今天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合共約240,000元;並代1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8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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