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1名商人早前涉嫌超速駕駛,律政司其後修改傳票控罪內容,是基於呈堂證據的質素,沒有考慮被告人的身份或地位。
他指出,鐳射槍的準確度在有關案件中,沒有受到質疑,警方繼續使用鐳射槍執法,打擊超速駕駛。
黃仁龍今天(1月3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議員李永達的提問時表示,負責操作鐳射槍的警員所作的證供,較聆訊前所預期的薄弱,令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商人以原本被指控的車速超速駕駛。
有關警員弄錯涉案車輛超速時的位置,並承認大意,錯誤地把有關測試距離,由原先的60米寫成50米,故此,控辯雙方達成協議修改有關控罪。
黃仁龍指出,警員強調所有鐳射槍均通過測試,包括定距零速測試,鐳射槍的運作沒有問題;控方專家也通過製造商手冊中要求的測試條件,保證鐳射槍的準確度。
黃仁龍說:「控方是按處理超速駕駛罪行的慣常方式,向被告人提出檢控;決定修改控罪內容,完全是基於呈堂證據的質素,沒有考慮被告人的身份或地位。
「假如案中的證據像預期的強而有力,控方會維持原來的控罪。」
他指出,鐳射槍由生產商在本港的代理定期檢修和保養,也有機制通過校準程序,確保鐳射槍設備的準確度;警方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加強處理鐳射槍執法個案的訓練和程序。
黃仁龍重申,鐳射槍的準確度在有關案件中沒有受到質疑,警方繼續使用鐳射槍執法,打擊超速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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