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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28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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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年齡上限擬提高至7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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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興公布《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
廣集意見:法律改革委員會陪審團小組委員會主席胡國興表示,陪審員的人選有需要擴充,減輕合資格人士的負擔,以及令陪審團更具代表性。
* Media 連結 Real 連結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出任陪審員的準則》諮詢文件,諮詢市民對於出任陪審員準則的意見,諮詢期至今年4月30日。

 

     文件提出多項建議,包括陪審員的年齡上限提高至70歲、破產者也可出任陪審員、多類目前獲豁免的人士不再獲豁免;以及修訂陪審員的教育水平,訂明陪審員須修畢高中三,並在公開試的中國及英國語文成績均達3級,或具同等學歷。

 

     法改會陪審團小組委員會主席胡國興今天(1月28日)表示,目前合資格出任陪審員的人口約26萬人,小組認為陪審員的人選有需要擴充,減輕合資格人士的負擔,以及令陪審團更具代表性。

 

     現行法例規定,陪審員的年齡必須介乎21 - 65歲之間,諮詢文件建議維持出任陪審員的年齡下限在21歲,但年齡上限則提高至70歲;年滿65歲的人士可提出豁免申請,並擁有當然權利獲得豁免。

 

破產者可任陪審員

 

     為確保陪審員對本地的規範、價值觀和文化有所認識,文件建議,準陪審員必須在收到出任陪審員通知書前,已居港3年或以上;若陪審員已獲發身份證3年或以上,則被推定為香港居民。

 

     諮詢文件也涵蓋陪審員教育水平的建議。文件建議,維持現時陪審員須至少達到中七或同等學歷的規定,並在法例中訂明。

 

     為配合學制改革,小組建議2012年修訂陪審員的教育水平,要求陪審員修畢高中三,並在公開試的中國及英國語文兩科成績均達3級,或具同等學歷。

 

     至於「良好品格」的定義,小組建議曾有刑事定罪紀錄、被控以可公訴罪行而尚未受審,或因被控以任何罪行而被還柙待審的人士,均不能出任陪審員;但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士,被定性為不具「良好品格」是錯誤的,故此,有關人士可出任陪審員。

 

醫生編輯不獲豁免

 

     對於出任陪審員與沒有行為能力人士的相關條文,文件建議不作任何修改。

 

     小組也就豁免出任陪審員的規定作出建議,認為應在《陪審團條例》中,列明批准豁免、排除或暫緩某人出任陪審員的原則,包括出任陪審員可能對公眾造成重大不便、對個人造成過度困難、從事涉及司法的工作,或與個人原則或信念不符。

 

     文件並建議多類目前獲豁免的人士不再獲豁免,包括太平紳士、醫生、報章編輯、牧師,以及司法機構成員的配偶等;但他們可在個別情況下申請免任。

 

     市民可到法改會秘書處索取諮詢文件,或瀏覽這裡;並在4月30日或之前,透過電郵、電話(2528 0472)、傳真(2865 2902),或郵寄至「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愨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交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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