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建議,立法賦予律師在高級法院出庭的發言權,並施加適當的法律框架,包括有關律師必須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滿5年,而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的執業經驗,必須包括獲評核委員會認為屬足夠的訴訟經驗;以及設立評核委員會。
司法機構今天(11月29日)發表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報告書》指出,以立法訂定所需的法律框架,明顯是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適當方法,並提出11項建議。
有關建議包括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人,須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滿5年,其中最少兩年須在香港執業,以及設立評核委員會。至於出庭代訟律師的操守與紀律,則由律師會理事會負責。
報告已呈交律政司長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接納建議,並已把報告書送交律政司司長,以及要求行政機關考慮此事和以適當的立法推行。
報告書提出的11項建議,包括: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人必須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滿5年,其中最少兩年必須是在香港執業;
•在緊接提出申請前的3年內的執業經驗,必須包括獲評核委員會認為屬足夠的訴訟經驗,而實際的訟辯工作則獲給予最大比重;
•成功的申請人,應就民事法律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或同時就兩者而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資深法官掌評核機構
•設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並由1名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資深法官擔任主席;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應向律師會理事會提出;
•評核委員會並非必須接納理事會的建議,評核委員會的評定才是決定性的決定;
•申請人除了需要符合最短執業年資的規定,也應令評核委員會信納他在所有其他方面,均適合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成功申請人獲證明書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其中之一,即在獲評核委員會核准的訟辯課程中取得合格成績,或令評核委員會信納申請人具備相當經驗,並且是合資格的資深訴訟律師;
•成功的申請人應獲律師會理事會發給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資格證明書;
•出庭代訟律師的操守與紀律由律師會理事會負責;
•應制訂法例,訂立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所需的法律框架。
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04年6月成立,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擔任主席,以考慮目前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應否擴大;以及如果應該擴大,則應透過甚麼機制把擴大的出庭發言權賦予律師。
擴發言權獲廣泛贊同
工作小組去年5月發表諮詢文件,共接獲約260份回應,大部分來自法律界;絕大多數回應者均贊同把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擴及具適當資格的律師。
至於將每年可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律師數目設限,或限制出庭代訟律師只可就某些法律範疇或某些法律程序出庭發言,則受到強烈反對。
其他的爭論點,尤其是關於律師應如何取得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資格,回應者的意見較為分歧。
目前律師只享有有限度的出庭發言權,這意味�律師的工作範疇受到限制,例如需要代當事人延聘大律師,在原訟法庭的任何審訊或公開聆訊中出庭。
一般認為,擴大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可令長於訟辯的律師人數增加,增加競爭,從而減輕訴訟費用,最終令消費者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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