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洪志軍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舉報,誣告兩名海關人員涉嫌貪污,今天(11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吳承威押後案件至11月26日宣判,等待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被告暫時還柙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36歲的被告去年6月1日,致電廉署人員,表示從內地返港時,在羅湖檢查站被兩名海關人員截查和搜身,並被盤問在他身上發現的未完稅香煙。
被告表示,他給予其中1名海關人員1,500元現金後,海關人員讓他離開。
廉署調查後發現,被告向廉署作出失實的舉報,兩名海關人員從未向被告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任何人士如故意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指控,可被判罰款20,000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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