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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6日
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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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濫發訊息例12月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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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天(10月26日)刊憲公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及條例的第2階段12月22日起實施。

 

     第2階段訂明發送電子商業訊息的規則,非應邀電子訊息的發送人必須:

• 在訊息中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選項;

• 發送預先錄製話音訊息和傳真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 履行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

• 不得向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電話╱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電訊管理局將設立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訊息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電話和傳真號碼,並知會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他們不欲接收此類訊息;登記詳情稍後公布。

 

     電訊局長會向違反規則的人士發出執行通知;如不遵從通知,第1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第2次和其後定罪的最高罰款則為50萬元。

 

     政府並委任馮柏楝及翟紹唐為非應邀電子訊息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12月22日生效。

 

     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反對執行通知的上訴,其他成員包括林家禮、羅志遠、李國安、倫龐卿、潘國雄、鄧淑明、黃桂生、楊長華及袁文俊。

 

     條例詳情可致電2961 6333或瀏覽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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