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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5日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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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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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3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被判罰款,在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5,000 至 25,000元。

 

     他們分別是經營R&D飲食管理顧問公司的金晉弘、貴全貨櫃服務有限公司的董事吳鎮瑋和Lead Harvest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他們因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僱員,被勞工處檢控。

 

     R&D飲食管理顧問公司的金晉弘和貿易公司Lead Harvest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今天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分別被判罰25,000元和22,000元。

 

     貴全貨櫃服務有限公司的董事吳鎮瑋則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5,000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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