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建築公司前助理項目經理,就土木工程拓展署的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收受多名分判商合共42萬元賄款,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33個月。
被告劉錦基,41歲,曾受僱於百勤建築有限公司,被裁定5項向代理人接受利益,及1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合共6項罪名成立。
法官蔡慧蘭宣判時稱,若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構成安全問題,法庭會判處更長的刑期。
案情透露,土木工程拓展署於04年6月,將1項在大埔及元朗山坡的防止山泥傾瀉工程合約,判予百勤建築。合約總值7,400萬元,為期約30個月。
百勤其後將維修合約,分判予多間建築公司,包括褔成機械工程公司、威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雋基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為百勤篩選工程分判商的被告,同年6至8月期間,協助福成東主黎金福,擬備競投標書,並索取有關合約百分之5的利潤作為報酬。
同年11月,福成成功投得1份分判合約,工程費預計為4,400萬元。被告收受黎金福提供的賄款合共10萬元。
另外,被告以相同理由,分別向威丞股東蘇永山及雋基的經營者,收受賄款合共12萬元及20萬元。
福成東主黎金福因與案件有關,較早時被判入獄9個月。蘇永山亦被起訴,其案件將於11月2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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