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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2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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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判商行賄囚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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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褔成機械工程公司東主黎金褔,串謀向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承判商的1名職員提供逾12萬元賄款,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

 

     裁判官莊景傑今天(10月22日)宣判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入獄。54歲的黎金褔較早時承認1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

 

     土木工程拓展署2004年6月,把1項在大埔及元朗山坡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的合約判予百勤建築有限公司。該合約總值7,400萬元,為期約30個月。「百勤」其後將山坡維修合約分判予多間建築公司。

 

     案發時,「百勤」助理項目經理為劉錦基;他負責篩選工程分判商、監督分判商的工程,以及建議發放工程費予分判商。

 

     2004年9月,被告在劉錦基的要求下,答應向他提供分判合約所得利潤5%或相等於約20萬元,劉錦基則協助被告擬備有利於競投「百勤」分判合約的標書、取得「百勤」的分判合約,以及加快辦理申領工程費。

 

     2004年11月,「百勤」接納「褔成」的標書,並將1份分判合約授予「褔成」,工程費預計為4,400萬元。

 

     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間,被告多次向劉錦基提供賄款合共12萬3,000元。

 

     「褔成」自2006年2月出現財政困難,被告遂停止向劉錦基支付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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