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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5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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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前採購主任受賄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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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朗庭酒店前採購部主任黃華樂,收受1名凍肉供應商的賄款,以向該供應商發出購貨訂單,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並須向前僱主歸還65,000元。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指出,香港經過30多年努力打擊貪污,現已是最廉潔的城市之一,法庭不容許貪污分子令打擊貪污的努力付諸流水;社會也不會容忍貪污,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

 

     案情透露,46歲的被告1990年加入朗庭任職管工,負責收取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其後獲晉升為採購部主任,負責採購食物及飲品。

 

     被告自2001年底開始,從1名凍肉供應商收受茶錢,作為向該供應商發出更多購貨訂單的報酬。該供應商每隔數月向被告提供約1,000元茶錢。

 

     被告也參與供應商每月安排的鵲局,期間供應商向包括被告在內的所有參與人士提供賄款。

 

     另外12名涉案人士已承認或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5人被判入獄3 - 18個月不等,1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6人正等候判刑。另一涉案人士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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