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 (9月5日)裁定,美國國際信貸(香港)有限公司前分行經理郭安發,收受約1,000萬元賄款,以批出多項貸款予1名村屋發展商罪名成立,判入獄4年半。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出,被告違反誠信,故須判處監禁。
50歲的被告在1990年10月至1999年12月期間,收受共約1,000萬元賄款,以批出多筆貸款,包括10項共逾2,200萬元的貸款。
在1990年10月至1999年8月期間,被告與涉案的村屋發展商串謀詐騙美國國際信貸。
郭安發在2002年5月離開香港,裁判法院在2004年5月發出手令通緝被告歸案。
他去年10月27日在洛杉磯被捕,去年11月16日出席美國法院聆訊時,同意回港自首;今年1月3日由廉署人員陪同下回港。
被告昨天被裁定共3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及1項串謀詐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