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酒樓燒味部47歲主管葉啟雄,收受3名食物供應商約59,000元賄款,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年。
裁判官梁榮宗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並維持頗長時間,因此必須判處監禁。
被告是君城海鮮酒家前燒味部主管,較早前被裁定3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發於2004年9月,當時被告負責君城燒味部的日常運作,他致電1名供應商,就君城訂購的豬肉和乳豬,索取每盒10元賄款。
同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間,該名供應商合共存入15,900元在被告的銀行戶口或電話投注戶口。
期間被告收受另外兩名家禽供應商兩筆分別合共20,030元及23, 050元的賄款,作為向他們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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