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計劃在2009年1月1日實施強制法團購買第3者風險保險的規定;並鄭重建議仍未購買保險的業主立案法團,應盡快購買保險。
《建築物管理(第3者風險保險)規例》今天刊憲,7月11日提交立法會。《規例》列明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3者風險保險的詳細規定。
根據《規例》,相關保單須為可能就單一事故引起的第3者死亡或身體受傷,或既有第3者死亡也有第3者身體受傷,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提供不少於1,000萬元保險。
《規例》沒有強制規定法團購買的第3者風險保險,須承保因違反法律就違例建築物施加的任何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