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豐工程合夥人劉華興,因與路政署進行事務往來時,借出其私家車予該署1名工程督察長期使用,被東區裁判法院判入獄8個月。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時指出,控方準備的環境證供確鑿,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46歲的劉華興,今天被裁定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路政署2002年外判總值2億4,000萬元道路維修合約,承建商把部分工程分判予仁豐。
根據合約,路政署1名工程督察負責監管仁豐的工程、發出工程通知單及建議發放中期及終期款項予仁豐,故認識被告。
2004年10月17日,該名工程督察因在其駕駛執照已被停牌的情況下駕車,被警方拘捕。
調查顯示,該輛私家車是劉華興借予長期使用,歷時由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至少23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