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判處新友聯印刷公司前文員易蓮蓮(42歲)入獄7年,她被控利用製造虛假的支票付款,挪用公司款項逾1,160萬元,較早前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
法官邱智立宣判時指出,被告毫無悔意,而且有關欺詐罪行歷時6年之久,故須判處被告入獄。
被告案發時利用其個人銀行戶口,繳付新友聯的電力及供水等公共服務收費。為申領有關付款,被告其後擬備支票供新友聯東主簽署。
1998年4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間,被告擬備215張新友聯支票,款額合計共逾1,160萬元,聲稱用以繳付雜項開支或作為她本人申領的款項。該等支票的抬頭人均留空或支付予被告。
新友聯東主不諳英文,核對支票上的款額銀碼與有關文件相符後,便在該等支票上簽名。
被告其後把該批支票存入自己、其丈夫或他們聯名的銀行戶口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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