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表示,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已確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故須制訂附屬法例,在香港實施《公約》內有關沒收犯罪得益、引渡及司法協助的規定。
有關修訂包括《逃犯(貪污)令》、《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
《逃犯(貪污)令》5月25日刊憲,5月30日提交立法會;《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預計6月把提交予立法會通過。
政制事務局表示,制訂《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旨在把有關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包括在有關機制之內。制訂命令後,政府也可向法院申請凍結、扣押及沒收從這些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得到的利益或財產。
新訂的《逃犯(貪污)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將分別指示《逃犯條例》中的程序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須適用於香港與《公約》的外地締約國之間,以實施《公約》有關引渡及司法協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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