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裁判法院今天裁定,1名公屋租戶因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判入獄兩個月。房屋署短期內收回被告的公屋單位。
被告2002年與申報未婚的弟弟申請公屋,2005年10月獲配葵涌�約22平方米的單位;約兩個月後,被告申請刪除其弟戶籍。
房屋署處理申請時發現,其弟早於獲配公屋前7個月已結婚。假若被告在申請時如實透露其弟的婚姻狀況,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因此向屋�辦事處職員隱瞞及虛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