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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16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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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戶虛報資料囚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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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荃灣裁判法院今天裁定,1名公屋租戶因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判入獄兩個月。房屋署短期內收回被告的公屋單位。

 

     被告2002年與申報未婚的弟弟申請公屋,2005年10月獲配葵涌�約22平方米的單位;約兩個月後,被告申請刪除其弟戶籍。

 

     房屋署處理申請時發現,其弟早於獲配公屋前7個月已結婚。假若被告在申請時如實透露其弟的婚姻狀況,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因此向屋�辦事處職員隱瞞及虛報資料。

 

     公屋申請人申請公屋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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