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少光重申,警務人員處理公眾集會或遊行時,必須按照法例規定,公正無私地執行職務;並表示,無意修改《公安條例》有關警務處處長可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部分。
2002 - 06年期間,在香港舉行的公眾集會和遊行共有11,110次,警方只禁止或反對其中5宗集會和6宗遊行。
李少光今天在立法會指出,有關法例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和進行集會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間,保持合適的平衡。
他強調,警方一向致力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進行;並表示,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意味�政府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
李少光表示,現在無意修改《公安條例》有關警務處處長可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部分。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