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廉政公署通緝22年的前偵緝警員黎志明(55歲),較早時被捕,今天在區域法院承認收受25,000元賄款的控罪,判處入獄1年10個月。
暫委法官胡雅文宣判時指出,警隊的誠信至為重要,而警務人員觸犯貪污罪行,可損害公眾對警隊的信心;任何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定會受到嚴懲。
案發於1983年11月,當時被告駐守灣仔警署重案組第2隊,他在1宗非法墮胎引致1名婦人死亡的案件中,合共收取25,000元賄款。
事件在1984年7月被揭發,黎志明其後被廉署拘捕及落案起訴,但他沒有出庭應訊,法官遂於1984年9月發出緝拿手令。
他去年11月從羅湖管制站由內地入境時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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