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在過去3年,共清拆超過4,700個危險或棄置招牌;為了加強保障公眾安全,今年清拆該類招牌的目標數目,由往年的1,200個,增至2,000個。
該署在2004、2005及2006年,分別清拆了1,496個、1,597個及1,690個危險或棄置的招牌,其中分別有1,310個、1,383個及1,366個是棄置招牌。
為遏止新建違例招牌的增長,該署自2002年3月開始委聘顧問公司,在收到有關興建中違例建築工程(包括招牌)投訴的48小時內,進行實地視察。
署方透過區議會和民政事務總署,鼓勵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和市民大眾舉報危險或棄置招牌。
招牌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其豎設的招牌,假如商鋪需要搬遷或結束營業,擁有人應即時清拆有關招牌。
如發現被棄置的招牌,屋宇署將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消除這類招牌因棄置失修而對公眾構成的潛在危險。
如招牌擁有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即14天)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屋宇署便安排所需的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
如業主不遵從清拆令,可判處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每天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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