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裁定,42歲男子詐騙銀行按揭貸款罪成,判處監禁31個月。
被告2003年6月向銀行申請約207萬元樓宇按揭貸款,購買位於北角的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購入價為223萬元。
被告申請按揭時,曾向銀行提交僱用信及4張強積金供款記錄作證明。有關文件顯示,他由2003年2月起在1間公司任職,月薪為29,300元。
有關按揭貸款於同年7月批出,其後被告獲得物業發展商和銀行分別提供53萬元和約16萬元現金回贈,但被告在繳交兩個月共24,515元供款後,便沒有如期還款。
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在2004年8月拘捕被告,其後落案控以1項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1項以欺騙手段在某些紀錄內促致記項,以及3項盜竊的罪名。
被告周三(12月6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今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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