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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日
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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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罰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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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

     1名已再婚的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虛報是離婚人士,並就每月平均收入作出虛假陳述,被觀塘裁判法院判處罪名成立,罰款20,000元。

 

     房屋署表示,被告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虛報其婚姻狀況及每月平均收入,牴觸《房屋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房屋署職員均向他們指出切勿作出虛假陳述。

 

     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資料,如被發現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房屋署必定依法追究。

 

     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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