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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日
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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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水罰款增至二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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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今天刊憲,提高非法取水、未經許可更改消防或內部供水系統,以及未經許可干擾水務設施的最高罰款額,由5,000元增至25,000元。

 

     由於大部分市民均奉公守法,提高罰款對他們並無影響,並有助珍惜水資源,並可加強保護供水系統。

 

     增加罰款額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所載罰款條文的阻嚇作用,以保護珍貴的水資源。

 

     社會各界日益期望當局嚴懲不法行為,特別是關於未經水錶量度而用水的情況,有關罰款額的修訂,對此作出了正面回應。

 

    《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就通脹作出調整後的最高罰款額,其貨幣價值將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標準級數表的相應罰款級數以代之。

 

     此舉利便政府日後因出現幣值變動以致最高罰款額不合時宜時,可藉�單一立法措施作出修訂。環運局會定期檢討有關罰則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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