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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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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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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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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逾八千須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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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天宣布,就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指引中的匯款交易資料要求作出修訂。

 

     根據經修訂後的指引,付款認可機構在處理涉及款額8,000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跨境匯款交易,須於匯款信息內額外列明匯款客戶的地址,或在不能列明地址的情況下,列明匯款客戶的出生日期或其所持有由政府機關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這些都是經修訂指引中的新要求,而現時匯款信息只需列明匯款客戶的姓名及戶口號碼,如該客戶持有戶口。

 

     金管局表示,期望銀行確保在實施有關匯款交易的新規定時,向客戶適當地傳達及解釋這些新規定,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獲得有關客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