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裁定,50歲男子林�雄承認承認管有可製造虛假文書器材的罪名,被判入獄兩年5個月。法庭下令,被告餘下1項相類罪名紀錄在案。
暫委法官胡雅文宣判時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可損害銀行及財務機構的利益。
廉署人員1998年11月拘捕被告,他其後承認參與偽造信用卡的勾當。案中搜獲的「白卡」,若被製造成假信用卡,估計可引致銀行業損失880萬元。
林�雄被捕後被落案起訴,並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他獲法庭准予保釋,但其後棄保潛逃。法庭發出手令緝拿他,並下令充公其10萬元保釋金及30,000元人事擔保。
應香港政府要求,馬來西亞警方在2005年5月在吉隆坡拘捕被告;其後被告決定免卻引渡程序,今年1月返港接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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