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歲男子因被裁定偽造帳目罪罪名成立,今天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入獄4年半及10年內不能出任公司董事。
2004年6月,商業罪案調查科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舉報,懷疑身為沖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的被告挪用客戶資金。
警方在調查後發現,被告聲稱將客戶的資金過戶到其他的指定對沖基金公司作進一步投資,但有關公司及銀行戶口,其實是由被告所成立及操控,而他也未將款項作投資用途。
被告涉嫌向核數師及客戶,分別提供偽造會計文件及季度結算單,最終被落案控以19項偽造帳目罪名,涉及損失合共約3億6,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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