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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協定:保安局局長李少光10月17日與馬來西亞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簽署關刑事事宜的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的協定後,雙方交換紀念品。 |
香港和馬來西亞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並作為1995年1月11日在香港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的補充的《議定書》。
《議定書》補充現有協定,即擴闊可移交罪行範圍、規定締約雙方必須提供拒絕就臨時逮捕要求而採取行動的原因,以及完善原有協定在執行上的其他細節。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天與代表馬來西亞政府的馬來西亞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簽署《協定》。這是香港簽署的第21份同類型雙邊協定。
《協定》包含同類型國際協定所有的重要條款及保障,主要涵蓋範圍包括:追尋和辨認證人及疑犯、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為被羈押的人就刑事事宜作證或提供協助而安排將他們暫時移交等。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分別是實施《協定》及《議定書》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
協定及議定書在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議定書》生效的規定30天後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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