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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4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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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船隻工程人員安全例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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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表示,下周三(10月11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向立法會提交4條新的《商船(本地船隻)條例》附屬法例,為在港營運的本地船隻提供便利的環境。

 

     新的附屬法例包括向內地和澳門註冊船隻發出新許可證的安排、規定必須投購的保險相關的事宜、訂明適用於本地船隻的其他安全要求,以及保障參與本地船隻工程人員的安全等。

 

     有關的附屬法例是:《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商船(本地船隻)(強制第3者風險保險)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制訂規管本地船隻的一般條文,包括對墮海貨物和供給燃料活動的規管,以及對在內地和澳門註冊船隻發出新許可證的安排。

 

     規例將綜合載於《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下有關規管本地船隻的條文,該等條文將在《本地船隻條例》生效時失效。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訂明有關批准本地船隻的圖則和檢驗本地船隻的條文,並訂明適用於本地船隻的其他安全要求,諸如船隻的構造和維修,救生和防火器具的提供,乘客的搭載和航行限制。

 

     目前關於本地船隻的安全和檢驗等事宜的相關條例,散見於《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商船(安全)條例》和《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商船(本地船隻)(強制第3者風險保險)規例》訂明與《本地船隻條例》規定必須投購的保險相關的事宜,例如與保險單、保險證書、終止保單和申請成為認可保險人相關的規定。

 

     規例將綜合現存於《商船條例》和《商船(強制第3者風險保險)規例》的相關條文。

 

    《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訂明條文,保障參與本地船隻工程的人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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